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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和企业的董事以及经理,凭借职务上的便利,要么自己去经营,要么帮别人经营跟他们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属于同类的营业,然后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并且这个非法利益的数额还特别巨大,这就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是这样的:主体得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这类人;行为表现,就是要么自己搞同类营业,要么帮别人搞;关键是一定要获取到非法利益,而且数额得大。
要是构成了这个罪,那就要受到处罚,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的话,那就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什么是“同类营业”之类的具体问题,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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