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 : 1、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父亡母失踪;母亡夫失踪) ; 2、父母双 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 。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办理程 序: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 具以下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 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以前死 亡的) ,须提供 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派出所盖章)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 本) 复印件 3份、 孤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4张 (含申请表照片。 ) 2、 审核。 乡镇 (街道) 人民政府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 符合条件的, 由申 请人填写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 由乡镇 (街道) 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 加盖乡镇 (街 道) 人民政府公章, 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市 (县) 民政局。 3、 审批。 市 (县) 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 在 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 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 书》 ,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书》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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