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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E、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注: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2)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A、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D、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F、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G、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破产管理人的更换形式
管理人更换的形式有申请更换和直接更换两种。申请更换是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形式。直接更换是由法院依据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形式。不论以哪种形式更换管理人时,新管理人的产生程序都应和原管理人的产生程序一致。
3、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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