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新《刑法》第238条有关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中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以索债为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有上升趋势,但由于案件本身情况的复杂,如何认定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存在较大的困难和分歧,这就涉及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之间的界限,因而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和界定“以索债为目的”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之区别,借以正确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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