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明文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什么是“给付内容”,理论上,我们把诉讼分为三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它们分别对应三种判决即确权判决、给付判决和形成(变更)判决。通俗来讲,确权判决就是确认某项权利归属的判决,而给付判决是要求某人(向某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判决。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执行抚养权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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