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发出执行通知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被执行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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