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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责任免除的原则

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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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一、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驾车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二、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形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以上就是交强险的责任免除的情形都有哪些的解答,请采纳。

交强险的责任免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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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责任免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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