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来予以判定:
其一、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羁押的时间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
其二、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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