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址:
新生孩子
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二)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
医学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
结婚证、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三)办理方式: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
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
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
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
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