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可以在服役期间
离婚,只要军人及其配偶都有离婚意愿的,在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后,应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待军人同意后其配偶也可以与军人
协议离婚或者
诉讼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