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诉期一般是根据具体
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的,而有的
刑事犯罪可能有多个
量刑幅度,那么在不同的情节下
追诉期就会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一般
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追诉期限是“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
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
刑法第89条的规定,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
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
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
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
犯罪嫌疑人而向
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
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
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
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