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当时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因而没有
结婚证。
二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者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
1、 因为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
同居的时间发生在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
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
民法院
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
非法同居,不存在
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
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2、 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
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
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