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的变更,均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证券公司的变更,是指证券
公司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减少,变更
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法律活动。
证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公司形式的变更,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并通知并发布公告,以使
债权人及时要求公司清偿,或者要求公司为
债务提供担保。
2、【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