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食用为目的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情节严重的行为。
5、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
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