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受理1.登记
立案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
诉讼要求,应由人
民法院调查处理的
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2.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送达
起诉书,指定答辩、举证期间
4、确定
开庭审理时间。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调查案情和采取
保全措施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接办案件后,要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的基础上,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四、调解
对
离婚案件的调解。
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就地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内进行。
(可以在审理中再次进行调解。)
六、裁判
制作
判决书和
裁定书七、宣判
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向
当事人当面宣判。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
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说明本判决要在
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
法律效力。
八、上诉
判事实不清或
证据不足的具体内容通知原审人民法院。
九、执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一般应由第
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十、
申诉与再审
1.申诉
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诉。
2.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再审。
十一、
案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