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2、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交纳
保证金。
对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
担保。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证据不符合
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