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死可以向车险公司索赔。
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辆产生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安全死伤、
经济损失的,由车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
交强险义务额度范畴内给予赔付;不够的一部分,依照以下要求担负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辆中间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担负承担责任;彼此都是有过失的,依照分别过失的占比分摊义务。
(二)机动车辆和非
机动车驾驶人、路人中间产生道路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道驾驶员、路人沒有过失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担负承担责任;有直接
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道驾驶员、路人有过失的,依据过失水平适度缓解机动车辆一方的承担责任;机动车辆一方沒有过失的,担负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