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
被拘留、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
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
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
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
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
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
一审判决被判处
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
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
撤销假释、
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
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
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