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
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
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
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
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