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根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五十六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