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
犯罪行为之一。金融
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犯罪。除了
贷款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和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
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
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
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
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
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
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
金融诈骗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