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众
犯罪和
共同犯罪的关系在实际和理论当中都是有争议的,对于聚众犯罪是不是共同犯罪这一问题,在我国
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聚众犯罪并非必然都是共同犯罪,而且我国刑法第九十七条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之所以以我国刑法“其他规定”的形式出现而没有规定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这一章节中,就是一个证明。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聚众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针对任意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两者当然不能放在一起予以规定。从实体法上看,就聚众犯罪来说,我国刑
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三种:、
(1)以首要分子为
加重处罚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
(2)以首要分子为基本
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
(3)以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
后者观点居比较主导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