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指对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
当事人享有
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
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
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
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
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证件;
2、与
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