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
敲诈勒索的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属于
从犯。从犯包括两类人:一是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
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仅次于
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根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