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属于下列描述的六种情况中的第五种情况,国内的妻子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的现行
诉讼制度,
当事人提起
离婚诉讼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至十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
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