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人在撤销
执行申请时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
申请执行,法院应当
立案执行。申请执
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这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自由支配权,即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应允许其撤回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在
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
民事诉讼权利引起案件终止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
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
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