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
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
竞合关系,对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
判处死刑。
2、
加重处罚事由:犯战时造谣惑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造谣惑众的;谣言散布范围广泛的;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多人逃亡等严重后果的等。
3、特别加重处罚事由:勾结敌人造谣惑众是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勾结敌人,是指与敌人暗中串通、配合勾结敌人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怯战、厌战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4、国家法律规定触犯战时造谣惑众罪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