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控告
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处理检察机关
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是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负责:
(一)对于正在
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的
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
刑事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
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三)在押服刑和
管制、
缓刑、
假释、
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
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然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
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