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
对价关系。
(二)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
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
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