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注册申请
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
申请费。
如果
当事人委托商标
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二、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