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
财产损失;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从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情形看,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就必须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工作。需要明确提出的是:
第一,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不仅仅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而且包括其他机构,比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水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还有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都负有一定的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国有财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
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民法典》还强调了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