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
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
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
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4.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
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
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
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
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