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校方没有及时制止,要承担管理责任,即次要责任。而
主要责任还是在打架的孩子和家长身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
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赔偿责任。
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
人身伤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