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
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根据这一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这里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有关
当事人正式作出予以
暂扣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当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
扣留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
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执勤警察先予扣留驾驶证的时间,不是正式的处罚决定,当然也不是处罚生效之日。只有在
违法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暂扣驾驶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属于这里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上述规定,暂扣时间应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暂扣期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驾驶证。“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勤警察先予扣留当事人驾驶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作出扣留驾驶证
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段时间,应当从处罚期限中扣除,如处罚决定是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决定作出前已扣留了十天,则从处罚生效之日起应再执行两个月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