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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组织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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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合伙组织具有以下这些特点:
1、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过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2、合伙团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导致该合伙组织的解散;
3、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并没有完全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合伙人对于自己的出资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支配;
4、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对于合伙债务,首先应由合伙财产清偿。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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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组织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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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浏览 2024-09-15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特殊合伙组织怎么划分责任
[律师回复] 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内部追偿和划分责任 一、对外部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主体清偿规则 这并不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独有的,而是所有的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时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主体清偿规则,又称合伙财产优先清偿规则或者穷尽合伙财产规则,是指合伙所与第三人之间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应由合伙所作为债务的清偿主体,首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主体清偿规则,是由合伙所作为的民事主体地位所决定的。用来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积累的各项资产。 (二)合伙人对外所要承担的责任 如果合伙财产已经足够对外部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则“对外”的责任承担完毕,转为内部的责任划分。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就需要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的承担按照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区分为两种情形: 1、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全体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人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承担个人责任的基本原则,除非存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它才发生改变。 2、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对外未被清偿完毕的债务应该由“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来承担。如果合伙人是单个的,他就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合伙人是多个的,他们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其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剩余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义务。 其他合伙人由于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较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对他们的责任承担范围是有所限制的:他们仅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实上在适用“主体清偿规则”时,他们就相当于已经履行了责任,之后外部债权人并没有权利要求他们来承担其他的个人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法律进行强制规定的,也是选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必须要遵守的,它不能够通过合伙协议的其他约定而改变。 二、内部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何完成内部追偿以及其他责任分配,需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同时,法律对于“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情形下的内部责任承担方式并未规定。我们认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下,合伙协议应该具有不同的考量。 1、存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对外首先以合伙财产承担了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能并未实际承担个人责任。因而我们认为,出于对合伙人质量和风险意识的警示以及对其他无辜合伙人权益的保护,应当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由于无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仅是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而这里要求追索的主体当然就应是合伙企业,即由合伙企业而不是其他合伙人来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进行赔偿。但是还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若是首席合伙人,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他代表合伙企业来自己是极其困难的,因而对这种情形要有特殊的应对之策。此外,对于多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也可以在协议中有所体现。 由此,建议合伙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事务所债务,如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该合伙人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若事务所怠于提出赔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首席合伙人拒不执行的,可以更换首席合伙人;存在多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时,其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的赔偿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划分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2、“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也存在向参与该项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追偿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在该种情形下,由于合伙人并不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而 “轻过失”本身又是其他 合伙人所能够预料和承受的,基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的考虑,在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后,合伙企业不宜再进行追偿,损失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由此,建议合伙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以合伙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无权要求参与该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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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组织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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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组织的特殊性的合伙组织的内部是应该怎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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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1999年以前一伙特务组织找到我的单位领导故意没有传授用以防身的法术和气功,还非法让我下岗,导致我在基层项目部被人投毒、盗窃、拳脚攻击、气功攻击,之后我公司领导让我不到年龄提前退休在家,他们勾结一伙外星人公开使用邪术对我跟踪纠缠喧闹以搞乱社会秩序至今。请问我应该怎样通过法律解决此案?
[律师回复] 你好,传销管辖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传销地区内从事传销,不得超出原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开展传销。传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传销产品品种,传销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传销企业不得传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者限制销售的产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不适宜传销的其他产品。 消费者因传销产品的质量问题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传销企业或者传销员提出退货或者赔偿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予以退货或者赔偿。  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以随时提出退货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接受退货,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任何费用。但产品因消费者的过错致使产品毁损、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除外。  传销员对消费者实施了退货或者赔偿后,根据其与传销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由传销企业承担责任的,可以向传销企业请求补偿。  传销企业、传销员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应当即时清结,禁止预付款交易。 第二十三条 传销产品的价格水平不得明显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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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组织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 (1)有比较稳定的组织; (2)人数众多; (3)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 (4)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 2、行为特征,即暴力性和地域性。这是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 (1)暴力性,性质组织的成员在日常生活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性质组织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更是以暴力为后盾,其行为上多强调硬碰硬、以狠对狠,而且涉枪犯罪日益突出。 (2)地域性,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自然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性质组织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 3、目的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这是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性质组织以暴力为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绝大多数性质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来积累财富的; (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 (3)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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