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种:“
雇佣关系” 。
如果是车主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如果代驾司机在履行代驾的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保险不足赔付时,由代驾司机或代驾司机所在公司承担责任。
2、第二种:“好意施惠”关系 ,就是亲友好意帮了你一把。
如果代驾司机是车主的亲朋好友,只是来帮忙就不一样了。这样的好友属于“好意施惠”。
在好意施惠行为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不足赔付部分,车主自行承担。车主对(好友)司机无
追偿权。最多基于
公平原则,车主可适当要求好意施惠人进行补偿,而这个(补偿)比例一般在实践中比较低。
3、《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