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
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
驾驶机动车。这里所规定的主体包括任何人,如
机动车驾驶人的雇主、乘客、上级领导、托运人等。这里所规定的“强迫”,是指违背机动车驾驶人的意愿,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指使”,是指指挥、唆使、命令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纵容”,是指
行为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或者听之任之其继续进行
违法驾驶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
交通事故,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需要注意的是,雇主、乘客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可能会被追究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
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
违章驾驶造成
重大交通事故,具有: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处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
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共犯论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