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工作调动要去澳门,想问下我在澳门工作的话那澳门养老保险怎么交?还是依然交内地的统一社保呢?
[律师回复] 津贴金额: 于2011年1月1日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后登录之受益人(新人)收取的养老金每月发放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养老金金额 = 养老金金额上限(澳门币3,350)实际供款月数 360 备注: 实际供款月数指在养老金开始发放的前一季度最后月份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 代领养老金: 倘申请人属无行为能力,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并无法自行提交个人澳门币银行帐户资料时,可由下列人士提出代领: 法定代理人; 配偶; 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兄弟姊妹,甥侄); 提供照顾者(如养老院,疗养院)。 其代领人除填妥及递交申请手续所需文件外,需另外递交以下文件: 代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代领人的个人澳门币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及「代领福利金声明书- D/4格式」; 如属法定代理人,需递交能证明法定代理人关系文件;如属配偶、三亲等内血亲或提供照顾者,出示能证明代领人与申请人之关系文件; 需递交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代领人为法定代理人除外)。 注意事项: 受益人可自预计符合有关要件之日起计提前最多一个月递交申请; 养老金自递交申请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开始发放;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受益人必须于每年1月办理在生证明; 每年1月可获发与其养老金金额相同之额外给付; 如(新人)供款月数在开始发放养老金后有所变化,养老金的金额将于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历年12月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重新调整; 在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录及有供款的受益人(旧人),倘没有选择补扣供款,可按旧制度(第58/93/M号法令)规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领养老金; 倘受益人死亡,其去世当月的养老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给付,根据《民法典》第489条第2款的规定,发放予自受益人死亡翌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