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只能在限额内使用现金支付,除此之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因此企业大额支付现金超过额度的属于
违法行为。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
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
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
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
(五)、
(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
支票或者银行
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