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数额的认定: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第二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三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