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
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
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
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
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