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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企业融资贷款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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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1、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2、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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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问题
[律师回复] 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可以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贷款金额、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公司等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一。“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税前扣除,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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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的贴息利息可否计入税前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分析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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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可不可以计息
民法典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能主张利息。借贷规定如下: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3、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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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的利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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