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在法律上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