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具体如下:
(1)以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2)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也就是如果存在以上这五种情形之一,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为两年,但
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因此,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失信期两年的规定解除后,但限制高消费仍然不取消,依然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购买非经营性车辆、
买房、贷款等高消费行为。积极履行义务的,人
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对于已经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