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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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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9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组事实: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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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界限是什么
破产界限是法院宣判债务人破产的衡量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破产界限是不能正常偿还逾期债务,资产不能全额偿债或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债务到期因财务状况不佳无法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表现为资金极度匮乏、财产难变现等。
29浏览 2024-08-18
简述企业的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2、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在企业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的; ( 3)企业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3、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供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 ( 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收到的损失额。 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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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界限是什么
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
22浏览 2025-02-03
债务人申请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11浏览 2025-02-11
企业法人达到破产界限就一定会被破产清算吗?
[律师回复] 破产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责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向来是破产立法中的焦点所在。仅就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宣告而言,就存在着下列不同情形下对破产界限的不同界定和适用:破产受理与破产宣告、破产预防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自愿申请还是强制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是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破产、正常存续中的企业破产还是清算中的法人破产等。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通常很容易遇到的问题在于,如果企业法人仅仅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意欲提出破产申请,但没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破产原因标准与法院判断是否受理所适用的标准、以及判断是否作出破产宣告裁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是同一的? 或许因为存在上述疑问,理论上有的将破产界限表述为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有的则将其表述为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这涉及到究竟怎样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解释和把握“破产原因”内涵的问题,怎样把握破产原因的内涵才能收到防止当事人对破产申请权的滥用和避免个别强制执行的不当实施的双重功效。 一般说来,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不能使之消灭的客观状态。但在衡量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却又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立法往往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停止支付和债务超过的概念。所谓停止支付,又称支付停止,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积极地或者消极地、明示地或者默示地表示不能清偿的行为和状态。 它往往作为推定的破产原因加以适用,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称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推定其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债务超过,又称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总额超过其积极财产总额的状态。债务超过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直接适用于清算中的法人以及存续中的典型性资合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公司).英美国家的立法在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通常使用“现金流量”标准或者“资产负债”标准,虽然语词表达的用法不同,实际上与大陆法系的停止支付和资不抵债具有相同的功效,此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破产程序中各程序阶段对破产原因的证明要求不同,加上破产原因的最终形成可能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因而,破产原因内涵的判断和使用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层次结构,判断所依据的因素未必是单一的。 如果从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以及启动不同程序所需要的破产原因要件来说,破产程序对破产原因要件的要求至少包括: (1)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要件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要件 (3)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原因要件。显然,我国破产立法和破产法理论并没有或者说没有严格地将这三种不同的状态下所适用的“破产原因”通过不同的文字加以区分,而是一概用“破产原因”一词来笼统指代对债务人的不同财务状态,但此三种程序阶段对债务人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标准要求是不存疑问的。一个语词“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其使用至少位于三个不同的语境层次:其 一,作为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的破产原因其 二,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破产原因其 三,作为法院据以宣告破产清算的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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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有哪些原因
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1浏览 2025-02-07
破产重整原因的意义
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32浏览 2025-02-08
破坏界碑、界桩罪构成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界碑、界桩是在我国与邻国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划分两国疆界线的标志物。它涉及到两国领土范围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就有可能引起两国间的领土纠纷,给国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本罪与一般破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这里,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捣毁、盗窃、拆除、损坏、掩埋、移动位置,等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应视作破坏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国境的界碑、界桩。国家边境上的界碑、界桩,是标志国家领土范围的标记,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据条约规定埋设的,还可以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至于界碑、界桩的具体形式如木桩、铁桩、石碑,等等,均在所不问。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至于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了泄愤,有的是为了报复私仇进行栽赃陷害等,不同的动机对成立本罪不发生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过失破坏国家边境界桩、界碑的,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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