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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相关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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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7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3.“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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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34浏览 2025-01-10
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相同的法律作用。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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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遗嘱的形式相同吗
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各类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2浏览 2024-09-04
我想了解一下遗嘱有哪些形式,不同遗嘱效力哪个最大,具体是怎么样的,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现实生活中,在遗产分割的时候,几个继承人分别拿出内容不同遗嘱的情况时有出现,遗嘱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再让他表态,认定哪一个是其本意。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可以用推定的方法来确定遗嘱的效力。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形式,是指遗嘱人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意思虽未明确表示出来,但法律以其行为推定遗嘱人的遗嘱已作有变更或撤销。遗嘱人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一旦为法律所推定变更或撤销,原有遗嘱即被改变或取消,有关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就不能凭借原有遗嘱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推定遗嘱人变更和撤销遗嘱的,主要有下述几种情形: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和撤销先立的遗嘱。《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其所立的数份遗嘱都有效;如果遗嘱人所立的数份遗嘱,有内容相抵触的部分,则就其抵触部分应当以最后所定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所立数份遗嘱的形式不同,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公证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人立有数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2)遗嘱人同时立有数份遗嘱,并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抵触的内容已被撤销。例如,某遗嘱人同一天立有两份遗嘱,对其房产的处分迥异,其子女你争我夺.互不相让,此时则应推定被继承人的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致使遗嘱的全部或部分内存无法执行的,推定原遗嘱已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则推定遗嘱已被撤销。遗嘱于继承开始时才发生效力,但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故意将其所立的遗嘱销毁的、通常应推定遗嘱人废除了原遗嘱。但是,公证遗嘱具有的证明效力不因遗嘱人销毁了遗嘱公证证书而失效。他人毁坏遗嘱的,不能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遗嘱因保管不善被损坏或丢失的,如被老鼠施走、咬坏等,如有证据证明原遗嘱确系遗嘱人所立,并出于其意思表示的,应当确认原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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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遗嘱的形式相同么
各类遗嘱的形式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遗嘱的法定形式包括,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自书遗嘱等。且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12浏览 2024-09-11
无效的遗嘱或者部分无效的遗嘱的具体情形是哪些
无效的遗嘱或者部分无效的遗嘱具体包括以下规定的情形: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0浏览 2025-01-27
立遗嘱的几种形式和遗嘱无效的情形
形式:口头、书面、公证。无效的情形:(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44浏览 2025-01-26
你好,因为我们现在的遗嘱形式也比较多,不知道哪个好,请问下各种形式遗嘱间的效力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是最为严格,是具有最强证明力的遗嘱方式。公证遗嘱必须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才能形成。   2、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其成立的形式要求包括: (1)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 (2)应当由遗嘱人签名。 (3)应当注明日期。   3、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 (3)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制而成的遗嘱。录音遗嘱必须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是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危急情况下,除口头遗嘱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2)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5种法定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4种形式的遗嘱,无论其设立的时间早晚,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没有公证遗嘱的,其余4类遗嘱不论形式,一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上为各种形式遗嘱间的效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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