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需要律师或
家属向办案机构提交申请书,可以提交相关的
证据,申请办案机构认定其在社会上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并能保障随传随到。
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
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
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
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
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
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
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
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
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
一审、
二审的
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
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
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
累犯、
犯罪集团的
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
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