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纠纷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
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
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
经常居住地,
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
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