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餐具、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二)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和未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当分开存放;
(三)生产的餐具、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五)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物料采购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设立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八)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2.风险提示: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卫生规范、标准等规定。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并留存委托方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承担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