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
如法院无故拖延审理,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
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应当认定为
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
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
刑事责任,并援引
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